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2民初10655号
原告: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吕志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爱国,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接了被告村内街道道路工程。工程款共计123万元,尚欠53万元未付。2014年10月,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村主要负责人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认欠款事实,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仍未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北京永乐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5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被告北京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