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9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丽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魏窑村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8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四十三元,由***(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罗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