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丽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新丽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9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丽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魏窑村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8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四十三元,由***(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