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2421号
起诉人:云南优景智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北路宝海花园A幢2**3层302附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起诉人云南优景智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北京博思商通资讯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合同尾款191,911.6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59,080.66元(从2019年3月30日起至付完款项止,本数额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违约金支付至付清本金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3、被告承担诉讼费。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起诉人以“合同纠纷”民事法律关系,向本院主张诉请。但从起诉人提交的诉讼状及证据材料显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会务委托合同》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中约定:“…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故起诉人应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优景智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