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11民初138号
原告株洲市中心医院诉被告北京三医特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株洲市中心医院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中心医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中心医院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株洲市中心医院负担。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