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8975号
原告:北京三医特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四区40号楼3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北京三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三医特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三医特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医特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医特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北京三医特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