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鹏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城中区良桂机械设备租赁部、北京金鹏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4民初1770号
原告:柳州市城中***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84号东祥福苑D区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2MA5L5DCW65。
经营者:莫良桂,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文波,男,1973年10月23日了生,汉族,柳州市城中***机械设备租赁部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北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南路29号元1号楼9层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67514667N。
法定代表人:杨彩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城中***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北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城中***机械设备租赁部以被告北京***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城中***机械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城中***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原告柳州市城中***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陆凤城
书 记 员  赖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