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304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6-29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先锋公司)申请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78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侯军担任审判长,法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召集各方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先锋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缺少证据。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顺公司)要的是1万元质保金,必须拿出其在质保期尽到职责的证明(质保期的责任和义务是建设工程法规规定必须做的)。对质保期深圳捷顺公司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深圳捷顺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明(如《维修单》、《回访单》、《售后服务证明》、《质保期验收证明》等)。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依据合同法中货物买卖合同进行裁决,而双方的纠纷是“工程服务是否合格”的纠纷,所以应该按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售后服务条款裁决。而深圳捷顺公司拿不出任何售后服务的证明。三、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指定有问题。仲裁员许×,不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仲裁员。而北京仲裁委员会有很多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甚至物业方面的专家,都与工程行业有关,不应指定一个不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仲裁员进行裁决。综上,请求撤销北京仲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786号裁决。
深圳捷顺公司答辩称:第一,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世纪先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存在缺陷。第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确实属于合同纠纷,且合同中也约定了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正是合同法,因此,依据合同法作出裁决并无不妥。第三,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本案合同约定在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仲裁程序进行争议解决,且仲裁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理,包括仲裁庭组成、仲裁员指定环节均无不当之处。故请求驳回世纪先锋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缺少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理由。仲裁委根据案件的证据、事实,选择解决纠纷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这是仲裁委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范畴,世纪先锋公司关于仲裁裁决缺少证据、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并非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二、关于程序违法的撤销理由。世纪先锋公司以仲裁委指定的仲裁员并非建筑行业的仲裁员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件,由于双方未在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仲裁委指定了本案的仲裁员,仲裁过程中各方均未对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现世纪先锋公司以仲裁员并非建筑行业领域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世纪先锋公司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786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