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一中执字第141-1号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786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零七百八十九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计付方式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四千一百二十二元三角、执行费人民币一百二十四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徐耀彬
书记员 孙辰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