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5)一中执异字第286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4)京仲裁字第0786号仲裁裁决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先锋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立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阳、张悦参加的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不予执行申请人世纪先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新军、王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维科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世纪先锋公司提出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枉法裁决应当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裁决的行为,其构成应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即仲裁员在主观上要具有枉法的故意,在客观上要具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裁决等行为,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世纪先锋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故其提出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关于世纪先锋公司提出的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经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世纪先锋公司撤销(2014)京仲裁字第078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世纪先锋公司上述申请的理由是:一、仲裁裁决缺少证据。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三、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员的指定有问题。仲裁员许涛,不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仲裁员。而仲裁委有很多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甚至物业方面的专家,都与工程行业有关,不应指定一个不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仲裁员进行裁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3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世纪先锋公司所提出的撤销(2014)京仲裁字第0786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世纪先锋公司已经以上述理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4)京仲裁字第0786号仲裁裁决并被驳回,故其提出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2014)京仲裁字第0786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世纪先锋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该裁决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世纪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786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立新
代理审判员 王 阳
代理审判员 张 悦
书 记 员 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