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华源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诉北京华电华源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4民初2973号
原告: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久成。
被告:北京华电华源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西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麻延。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北京华电华源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