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爱美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与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财保271号
申请人:北京爱美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楼****。
法定代表人:汪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div>
法定代表人:田亚利。
申请人北京爱美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北京爱美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爱美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北京爱美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爱美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