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4917号
原告:北京爱美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5号楼1层112。
法定代表人:汪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号,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满族,北京爱美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兆祯,北京市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田亚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莹,女,1974年2月6日出生,回族,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美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丽公司)与被告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明装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爱美丽公司诉称:1、要求判令朋明装饰公司立即返还爱美丽公司预付设计费51.9万元及利息;2、朋明装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4日,朋明装饰公司与爱美丽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朋明装饰公司专门设计师为爱美丽公司的北京爱美丽上海诊所进行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后,爱美丽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支付了预付款51.9万元,但朋明装饰公司之后的四个月始终不能拿出双方约定的平面设计方案,存在严重违约。经协商未果,我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解除了与朋明装饰公司的委托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爱美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朋明装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公司已于2019年6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同一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立案时间先于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将此案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立案前,2019年8月27日,基于与本案同一合同纠纷,被告朋明装饰公司已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起诉原告爱美丽公司,但上述两个案件系基于同一合同纠纷提起的不同诉讼,并非同一案件,故朋明装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住所地及被告实际经营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既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朝阳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且原、被告双方亦同意本案移送朝阳区法院审理,故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国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东莹
书 记 员 孙承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