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2执保1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启帆合志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3013号南方国际广场A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宜。
委托代理人:王诚,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亚利。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启帆合志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京02执保9号执行裁定,2017年2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支行×××帐户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实际冻结人民币1 275
908.0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启帆合志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启帆合志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支行×××帐户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冬青
审 判 员 王 涛
审 判 员 王万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