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6170号
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韩英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敏,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亚利,经理。
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朋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60元,减半收取计397.30元,由原告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静深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史闰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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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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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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