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汇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培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8176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3108室。

法定代表人:贺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华,北京华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欢迎,男,1979101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卓越,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培君,男,196310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北京汇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峰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欢迎、余培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李欢迎以欠付工程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余培君与汇峰顺公司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汇峰顺公司称余培君系其公司员工,但是项目是余培君用公司的名义承包的,不是挂靠关系,没有收取管理费,只扣除了部分税金。汇峰顺公司一审中提交了余培君出具的《承诺书》,在该《承诺书》中余培君称其为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已于2017223日从汇峰顺公司将工程款余额全部领完,并承诺愿意承担涉案项目相关纠纷引起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所有损失和责任与汇峰顺公司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汇峰顺公司虽在一审庭审中称余培君系其公司员工,但同时也说明涉案工程系是余培君借用汇峰顺公司名义签订。2017223日,余培君向李欢迎出具《承诺书》及《工程量及金额确认单》并无汇峰顺公司的签章确认,仅能证明余培君与李欢迎之间的分包行为,不能证明李欢迎与汇峰顺公司之间亦存在分包关系。故本案汇峰顺公司与余培君的结算情况及李欢迎、余培君与汇峰顺公司的关系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查清。

综上,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30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汇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潘 蓉
审  判  员   江 惠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林家诚
书  记  员   田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