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执裁字第30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常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润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2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3030号。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华瑞德铜材有限公司现不再经营,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表示可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武执字第303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