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执325号
申请人: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465296H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李县坟村顺黄路**。
法定代表人张常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丰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济宁市第一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49395184X6,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南北晁家街**。
法定代表人李岩,校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载字(2017)第2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8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英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李 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士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