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翔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02民初1991号
原告: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常立,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李县坟村顺黄路**号。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翔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中段(新兴大街西市场74号院)。
被告:**,男,汉族,现住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东河区牛桥街小学。
住所:包头市东河区西门外大街**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翔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区牛桥街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翔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区牛桥街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翔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区牛桥街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49元,由原告北京华宇新星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常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