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941号
申请人:***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81549053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588号430-B2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致远,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754732336,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智瑞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3182005J,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路22号***技园2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智瑞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智瑞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