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7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4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3元,减半收取1402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梦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