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77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4层418室-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65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0221110115000402000280)。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恒业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565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