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某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行申2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48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
法定代表人***,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郭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聚因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第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地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豫71行终2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以被诉被告主体资格不明确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于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没有让省地矿局对法院裁判文书中引用的各项文件的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实施时间进行质证,审理程序显失公平。(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背事实和法律审理本案,属枉法裁判。请求查明事实,判令省人社厅和省地矿局按照原规范性文件“高级工(含高级工)及普通工标准”补发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三次扣发的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等待遇,要求省人社厅履行层级监管职责。
省人社厅答辩称,根据河南省人社厅豫人退[2001]3号等文件规定,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审核、审批、发放均非省人社厅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按照国办发1993第85号文件发放养老金等待遇,并将省人社厅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列被告,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原审法院驳回***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省地矿局陈述称:(一)申请人的工龄是18年,其于1986因工伤被批准退休,按照套改标准,27年以上工龄的是按照高级工套改,所以申请人18年的工龄应当按照中级工进行套改。(二)省地矿局对申请人的退休费、生活补贴已经足额发放,没有遗漏、拖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判令省人社厅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离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第二项退休工作增加退休费办法,执行发放***养老金退休费各项待遇”,但关于***的养老金发放、退休费等待遇问题,依法不属于省人社厅的职责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据此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聚要求省人社厅履行监管职责,并非其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瑜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