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7410号
(2021)吉01民终741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百草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通知上诉人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21年10月16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在规定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