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3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回避了因何原因取消***编制,取消编制的标志就是停发工资。***停薪留职后,单位为侵吞工资实际对***的工资一直没有上报停发,而且每逢国家工资调整,都按最高线上涨工资,只是该工资一直被他人代领。法院判决本案赔偿标准,理应调取由规划设计院掌握的工资表进行参考,而一、二审法院在没有依法调取***工资表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应予以纠正。2.2010年***向规划设计院领导递交复职申请的事实,是规划设计院在法庭笔录上签字承认的,法官并没有采纳。法院应改判赔偿时间自2010年5月开始计算。3.现规划设计院对二审判决已经主动履行,但拒绝***回来工作,故请法院支持***请求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否则规划设计院不会给***安排工作。4.二审判决只计算了***10年工龄,因停薪留职期满是规划设计院不让***上班,而非***本人不上班,因此法院应在调取工资表后连续计算工龄,否则就是侵吞了***的工龄及工资。5.法院应支持***要求规划设计院赔礼道歉的请求,这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以便给***消除影响。***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文件《关于***同志工资方面有关问题的答复》等材料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档案,原审对其工资情况已经查明。现***主张其停薪留职期间工资没有停发被单位侵吞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予以支持。***提出的庭审笔录内容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关于其于2012年7月提出复职申请事实的认定。其请求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的主张也缺乏法律依据。关于工龄问题,***自停薪留职之后未参加单位的年度考核,故原审判决未按连续工龄计算工资有事实依据。***提交的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文件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结果。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应予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宋 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