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双泉水井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清双泉水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8060号
原告: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聚英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7893514485。
法定代表人:孙世杰,职务: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清双泉水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京华科技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2102374150D。
法定代表人:孙国春,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清双泉水井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还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北京华清双泉水井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主动与原告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据此撤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可免交其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5元(此款原告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田洪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宸旸
书记员王宏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