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978号
原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沙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姜道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四方嘉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照,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佳佳,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市田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张应镇染坊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琳,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田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6元,减半收取计7733元,由原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 冰
书 记 员 宋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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