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盘化(济南)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027号
申请人:盘化(济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南曹范村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3071920270。
法定代表人:于发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新苗,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RPF472。
法定代表人:王强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卓锋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909820XU。
法定代表人:张增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93XK。
法定代表人:魏成照,董事长。
盘化(济南)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卓锋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盘化(济南)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卓锋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整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盘化(济南)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卓锋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0元整或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