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广翔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77号 原告:青岛广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信华街92号附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广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广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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