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1177号 申请人:青岛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办事处大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378628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3293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798.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岛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9月27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798.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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