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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之、青岛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8627号 原告:**之,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104号101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哥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第三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之与被告青岛建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之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对422794.13元款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诉讼费。原告**之的撤诉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3896元,3871元予以退还),由原告**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