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1924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青岛城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青岛城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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