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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青岛城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1924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青岛城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青岛城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