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润德鑫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3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户新村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连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德鑫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腾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润德鑫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鑫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5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并确实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才能进行调整。润德鑫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调低违约金的要求,一审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5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志腾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
审判员胡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洪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