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程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赛固新型建材厂与北京欣程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3632号
原告:三河市赛固新型建材厂,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西辛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程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公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三河市赛固新型建材厂诉被告北京欣程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三河市赛固新型建材厂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赛固新型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赛固新型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原告三河市赛固新型建材厂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