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255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雅,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欣程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公庄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街2号院3号楼B区112。
法定代表人:李坤锦。
被告:李坤锦,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欣程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坤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薛 兵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