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天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帆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天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3716号
原告:河北帆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1311250737077790,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程油子乡寺店村北50米处。        
法定代表人:武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玲、马跃,青海立卓(果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天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71704850T,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7号11号楼7-1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洪建国,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河北帆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天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河北帆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帆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帆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河北帆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焕焕
书记员    冯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