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天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2-27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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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天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头条7号11号楼7-1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天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37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天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天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