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上灶坪居委会谷贻塘组、资兴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081民初3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
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上灶坪居委会谷贻塘组。
负责人*小青,该组组长。
被告资兴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上灶坪居委会谷贻塘组、资兴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衡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容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