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2执异58号
案外人:**,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祁文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在本院受理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5428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终592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6)京0102执8878号】,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北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河北省固安县永康北路西侧、御景花园房屋的查封措施,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凌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