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执恢裁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2-1901。
法定代表人:祁文俊。
被执行人:山西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南窑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11031220110062)。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采矿许可证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1103122011006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