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4民初4935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马家堡西路**2-1901。
法定代表人:祁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开发区运河国际生态城树语区**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申请人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香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