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1326号
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马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丽文。
被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2-1901。
法定代表人:祁文俊。
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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