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1民初4538号
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2-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626773XT。
法定代表人:祁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先,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天津铁建大厦六层B座。
法定代表人:刘长海,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62.98元,由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成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