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执恢裁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66626773XT,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2-1901。
法定代表人:祁文俊。
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1128506593,住所地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南窑村。
法定代表人:张瑞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执行案号(2017)晋07执恢29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采矿许可证(证号:C×××××)、车牌号码为晋K×××**的汽车一辆,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采矿许可证(证号:C×××××)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和顺隆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晋K×××**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变花
审判员 韩丽娜
审判员 郭东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芷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