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11民初861号
原告: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大院村。
法定代表人:胡宁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2-1901。
法定代表人:祁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688元减半收取8344元,由原告安徽省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祥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官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