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5118号
原告:天津旺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青光村津霸公路北侧(武静线交口西600米)。
法定代表人:白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磊,山东万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被告:中环瑞豪(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军。
被告: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2-1901。
法定代表人:祁文俊。
被告:郑州宝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与中兴南路交叉口万众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虎。
原告天津旺航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环瑞豪(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宝兴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旺航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旺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便利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旺航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旺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钢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