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滕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2773号 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2-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626773X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天津铁建大厦六层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22412687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340,744元及利息((以2,340,7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8日,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一份,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鲁南高铁LQTJ-3标山东省曲阜市西余村一般特大桥桩基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了劳务施工,并经过了竣工验收。2018年5月22日,双方签订《桩基工程结算书》,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8,040,601元,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5,699,857元,截止至2021年2月10日,尚欠2,340,744元未付。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北京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中称本案系因鲁南高铁项目施工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法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第六款: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结合本案的受理法院,本案应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符合解释的规定。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第1条施工情况中第1.2项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曲阜市,第1.3项施工范围为西余村一般特大桥桩基。可以认定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为山东省曲阜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的范围。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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