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北京皆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民终137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皆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A-1537室。

法定代表人:黄湧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皆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皆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简称自动化所)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3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418日,上诉人皆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湧涛、委托代理人牟法远,被上诉人自动化所的委托代理人张凯、黄允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皆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驳回自动化所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自动化所未按《技术合作开发与授权合同》(简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完成第二阶段的软件技术成果,其交付的技术没有数学公式识别模块,对含有数字公式识别模块的图片无法使用,因此皆冠公司无需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款项。2、一审法院依据双方邮件、微信往来即认定皆冠公司已认可自动化所交付的软件成果,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皆冠公司不应支付第二阶段费用,皆冠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且自动化所并无实际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自动化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合同明确约定第二阶段合同款的支付时间应在20151030日之前,至自动化所提起诉讼前皆冠公司未曾就第二阶段交付成果的质量提出过异议,合同亦未将第二条约定的技术要求作为第二阶段合同款的支付条件。2、自动化所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交第二阶段成果的义务,皆冠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相应款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皆冠公司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拒绝支付第二阶段款项。

自动化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于2016924日解除;2、皆冠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60万元,包括开发费用20万元及授权费用40万元;3、皆冠公司支付违约金60万元;4、皆冠公司自合同解除合同之日起停止使用以下技术:版面分析技术、印刷文本行识别技术、手写文本行识别技术;5、皆冠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61 056元;6、皆冠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428日,皆冠公司(甲方)与自动化所(乙方)签订《技术合作开发与授权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用于中学试题拍照图像识别的文档图像预处理、版面分析和文本行识别技术,其中部分技术为现有技术直接授权。项目期间为2015415日至2016414日。

第一条、人员安排:乙方由殷飞副研究员出任此项目的负责人。甲方的技术联系人为张明首席技术官。

第二条、技术开发任务:乙方提供的技术用于对智能手机拍照的中学试题图像进行预处理、版面分析和文本行识别。

21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1、预处理。对模糊、光照不均和几何变形的文档图像进行光照校正和几何校正,得到光照均匀和视角正面、背景干净的文档图像。

2、版面分析。从校正后的文档图像中,把文本、图形、公式、表格等要素提取出来,并给出这些要素的位置、几何关系和顺序。

3、印刷文本行识别。文本行中的中文、英文数字符号等字符进行切分和识别,得到文本行的电子内码表示。对纯英文文本,给出英文词识别结果;对中英文混排文本,给出字符或字母识别结果;用语言模型在识别过程中或者识别后对识别结果进行修正。

4、数学公式识别。将文本行中的数学公式和单独成行的公式分离出来,对公式格式进行分析,对其中的字符和符号进行识别,结果表示为Latex公式描述形式。

5、印刷和手写混合识别。对印刷和手写混合的文档图像,将手写部分和印刷部分分离,并分别对印刷和手写文本行进行识别。手写文本行识别给出字符切分和识别结果。

22以上技术中部分为乙方已有技术,授权甲方使用。这部分技术包括:

1、版面分析技术。对几何变形不严重的文档图像,乙方已有技术已能取得满意的版面分析效果。

2、印刷文本行识别。包括中文、英文和中英文混排文本行识别,乙方已有技术已能获得较高的识别精度。

3、手写文本行识别。对中文字符为主的手写文本行,乙方已有技术已能获得较高的识别精度。

4、字符识别器(在文本行识别中使用)训练和识别程序。

5、印刷字符和手写字符训练样本。

23性能要求:识别精度,在图像没有模糊、分辨率足够高(印刷汉字图像高度在30像素以上,手写汉字图像高度在50像素以上)的情况下,印刷体文本行中汉字识别正确率98%以上,英文词识别正确率94%以上,数学公式中字符和符号识别正确率95%以上。手写体文本行中汉字识别正确率90%以上,符号识别正确率80%以上。分辨率偏低(印刷汉字图像高度在15像素以上,手写汉字图像高度在30像素以上)但人眼可以分辨时,识别率约降低2%-10%(模糊或手写的情况下降低幅度较大)。更低分辨率的情况下,不保证识别率。

第三条、开发进度:乙方同意按照以下进度提供技术。

2015515日,提供印刷文档版面分析与识别的现有技术(动态链接库),在没有模糊和严重几何变形的文档图像上性能接近上述性能要求中规定的标准;提供模糊图像增强算法第一版。提交形式为动态链接库。

2015715日,提供文档图像光照矫正和几何校正、数学公式识别模块第一版;模糊图像增强算法第二版。提交形式为更新的文档版面分析和识别程序链接库。

20151015日,提供印刷文档中手写符号和文本分离及手写文本识别模块第一版,光照矫正和几何校正、数学公式识别模块第二版。提交形式为更新的文档版面分析和识别程序链接库。

2016115日,扩充字符样本库和文本语料库进行训练,提高性能,达到性能要求规定的识别精度标准,提交更新的程序链接库。

2016415日,程序优化,提高处理速度和源码可读性,提供完整的程序、源代码和技术说明文档。

第四条、结果提交:在2016415日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以下程序、数据和材料:全部技术的源代码及支撑程序运行的字符识别器字典和语言模型、字符识别器训练程序源代码、印刷和手写字符训练样本、程序使用说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知识产权协议: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新开发的技术及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拥有,乙方已有的技术及知识产权归乙方专有,但本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及知识产权乙方授权给甲方使用。

第八条、费用支付:授权费150万,开发费50万。费用按研发进度分期支付:

2015530日以前支付印刷文档版面分析与识别现有技术授权费30万和开发费用10万;

20151030日以前支付授权费40万和开发费用20万;

2016130日以前支付授权费30万和开发费用10万;

2016430日以前,全部程序、数据和资料提交并获得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授权费50万和开发费用10万。

第九条、违约赔偿:合同双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并按进度执行规定的工作内容。如果因为任何一方违反条款或拖延进度给对方带来损失,对方可视造成损失的程度要求违反方支付5万到20万元的赔偿金。其中甲方违反或拖延行为包括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等;乙方违反或拖延行为包括不及时向乙方提交程序和数据、程序性能没有达到规定的指标等。如甲方拒付已完成阶段技术授权及开发费用,乙方有权要求赔偿当期双倍授权及开发费用作为违约金。

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以下事实:涉案合同包括软件授权和软件开发两部分内容,其中软件授权指对自动化所的已有软件技术进行授权,软件开发是指根据皆冠公司的要求在已有软件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优化。但已有软件与新开发软件之间没有单独的程序,而是一个集成体,软件授权与开发的最终成果是得到一个计算机软件程序。合同约定授权费为150万元,开发费用为50万元,分四个阶段支付,分别对应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提供软件技术的各个时间进度,即自动化所提交第一阶段成果即于2015515日提供印刷文档版面分析与识别的现有技术及模糊图像增强算法第一版后,皆冠公司于2015530日以前支付第一期授权费30万和开发费用10万元;自动化所提供第二阶段成果即于2015715日提供文档图像光照矫正和几何矫正、数学公式识别模块第一版、模糊图像增强算法第二版,于20151015日提供印刷文档中手写符号和文本分离及手写文本识别模块第一版,光照矫正和几何校正、数学公式识别模块第二版后,皆冠公司于20151030日以前支付第二期授权费40万元和开发费用20万元;自动化所提交第三阶段成果即于2016115日提供扩充字符样本库和文本语料库进行训练,提交更新的程序链接库后,皆冠公司于2016130日以前支付第三期授权费30万元和开发费用10万元;自动化所提交第四阶段成果即于2016415日提供经优化的程序、源代码和技术说明文档并经验收合格后,皆冠公司于2016430日以前支付第四期授权费50万元和开发费用10万元。

针对第一阶段的软件授权及开发成果,双方均表示已经履行完毕,并无争议。对于第二阶段的软件授权及开发成果,皆冠公司认可已经收到第二阶段的成果,但认为第二阶段的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自动化所为证明其提交的第二阶段软件授权及开发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并已得到皆冠公司的认可,向法院提交了经公证的、其副研究员殷飞与皆冠公司首席技术官张明之间的电子邮箱往来记录及QQ、微信聊天记录。其中,QQ聊天记录显示:

2015614日,殷飞向张明提交了第二阶段成果学习宝动态链接库,张明认可收到,2015616日,张明回复称“这个版本可以了”。

201584日,殷飞向张明提供了第二阶段成果的“手写版本”压缩包,201598日,殷飞向张明提供了第二阶段成果的“模糊程度重(41-60)”压缩包,张明回复称“我看了这些图,效果挺好的”、“这种处理,识别基本100%了”。2015913日,殷飞告知张明链接库已经发至其163邮箱,张明回复称“好的,你真棒,辛苦了”。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51021日,殷飞向张明发微信称:“另外,你也尽快划账吧,月底没几天了,不然我们所财务结汇,开发票又有麻烦了。”张明回复:“好的这次是划账多少的?”殷飞回复:“人民币是60万,你可以划人民币,也可以划差不多这个额度的美金。”张明回复:“好的。最新的版本,看能否加快下,现有的一些模糊图片亟待需要加强下。”殷飞回复:“好的。”

20151026日,殷飞向张明发微信称:“我们秘书今天查账,说还没有到款啊。”张明回复:“我已经通知了财务了,ceo在确认新的lib什么时候发送过来。”

2015112日,殷飞通过QQ向张明发送了“学习宝模糊图片”压缩包及链接库,张明回复称收到。

双方往来邮件显示:201689日,自动化所人员向张明发送邮件称:“因为学习宝(北京皆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拖欠自动化所项目经费60万元(合同规定付款期限20161030日)迟迟得不到解决,我们将不得不走法律途径。因为你是此项目的经手人,免不了要打扰你进行调查取证。如果你能提供事情经过的简单说明,将对我们帮助很大,也能省去将来再找你作证的麻烦。如果你不方便写书面说明,在邮件里简单说明一下也行。或者回复认可下面的基本事实:20165月至10月期间,自动化所按要求提供了拍照文档图像分析与识别软件三个版本,在你离开学习宝之前,自动化所的软件在学习宝的系统中上线运行,正常发挥作用。”张明于2016812日回复称:“在我离开学习宝时候,学习宝还在正常使用我们这块的算法。协商方面,我都做了很大努力,但效果不佳。”

针对上述聊天记录,皆冠公司称张明在QQ及微信聊天中陈述的内容属于其个人陈述意见,不能代表皆冠公司的意见。另,张明已经离职,其于20169月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其经营范围与皆冠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故对于张明的陈述的内容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另查,2016617日,自动化所向皆冠公司发送律师函,催促其支付第二期合同款60万元。2016922日,自动化所向皆冠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皆冠公司于2016924日收到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

一审庭审中,皆冠公司为证明自动化所提交的第二阶段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向法院提交了其单方于20171月分别使用自动化所提供的软件与皆冠公司自行研发的软件所进行的测试结果对比图。自动化所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测试是于本案受理后皆冠公司单方自行作出的检测,无法证明涉案软件的实际情况。皆冠公司称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曾就软件质量提出过口头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自动化所对此不予认可。

皆冠公司的证人蔡某出庭作证称:其曾于20159月至20176月期间就职于皆冠公司,负责文本识别工作,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合同前期工作,而是到中期左右才参与,主要负责对技术成果的接收,自动化所提交的软件没有显示必要的程序写法,不具有公式识别功能。为证明自动化所提交的软件不具有数学公式识别的基本功能,皆冠公司申请由证人蔡某当庭远程调用皆冠公司服务器上的涉案软件进行现场测试,但皆冠公司与蔡某均无法证明其调用的软件内容就是自动化所提交的成果,故现场测试未进行。自动化所称证人系于皆冠公司拒付合同款之后才参与到合同后期履行中,故对上述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皆冠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对于自动化所要求皆冠公司停止使用授权的版面分析技术、印刷文本行识别技术及手写文本行识别技术的诉讼请求,自动化所称该诉讼请求仅限于自动化所已经交付的软件成果。

一审法院认为:自动化所与皆冠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自动化所在提交第二阶段软件成果期间,皆冠公司的首席技术官张明曾多次回复称“这个版本可以了”、“识别基本100%了”,在自动化所催促皆冠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时,张明亦表示同意,并未就软件质量提出过异议。此外,在本案诉至法院之前,亦未有证据显示皆冠公司曾就自动化所提交的第二阶段软件成果的质量提出过异议。皆冠公司虽称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曾就软件质量提出过口头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自动化所对此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据此,皆冠公司关于第二阶段软件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并构成根本违约的辩称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自动化所由殷飞出任项目负责人,皆冠公司的技术联系人为张明,在合同的各个阶段中,均系上述二人分别代表自动化所与皆冠公司进行沟通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故张明对自动化所提交的软件成果的认可可以代表皆冠公司的意见,对于皆冠公司的有关张明在QQ及微信聊天中陈述的内容属于其个人陈述意见、不能代表皆冠公司意见的辩称不予采信。张明在陈述上述QQ及微信聊天内容时尚处于皆冠公司的任职期间,故对于皆冠公司有关张明已经离职、其新设公司经营范围与皆冠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辩称不予采信。皆冠公司提交的软件测试内容由皆冠公司单方实施,无法确认其使用的软件系自动化所提供的软件成果。此外,涉案合同的性质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及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合同所约定的200万总费用中,已有软件的授权费用为150万元,基于优化需求的开发费用为50万元,授权费用远远高于开发费用。同时,双方当事人亦在一审庭审中一致认可新开发的软件技术没有单独的程序,涉案合同所约定的最终技术成果是在自动化所已有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的成果。因此,皆冠公司对于自动化所已有软件技术的质量应当有所了解,否则其不会与自动化所缔结涉案软件授权合同,其关于自动化所提交的软件成果不具有数学公式识别之基本功能的辩称不符合常理,亦缺乏证据支持。

综上,皆冠公司关于自动化所提交的第二阶段软件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自动化所依约提交软件成果后,皆冠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60万元,其未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自动化所有权要求皆冠公司支付相应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对其要求皆冠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款项6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涉案合同针对未支付授权及开发费用的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进行了不同约定,鉴于涉案合同关于双倍赔偿授权及开发费用的违约金条款标准过高,且皆冠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要求本院予以调整,故对于自动化所要求赔偿6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仅就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再全额支持其全部违约金诉讼请求。关于自动化所要求皆冠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合同对此未予约定,律师费虽属于因皆冠公司违约给自动化所造成的损失,但法院已经支持自动化所关于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故对于自动化所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关于自动化所要求确认合同于2016924日解除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51030日以前,而在自动化所在催促付款未果并于2016617日向皆冠公司发送律师函后,皆冠公司仍未支付相应款项,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自动化所有权解除涉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于2016924日解除。

关于自动化所要求皆冠公司停止使用版面分析技术、印刷文本行识别技术、手写文本行识别技术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案合同未约定软件成果的具体授权期限,应当视为双方对涉案软件无授权期限限制。现自动化所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法院亦确认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因此,双方的授权关系已经终止,皆冠公司应当停止使用涉案软件,停止使用的内容仅限于其交付的涉案授权软件内容,皆冠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涉案授权软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自动化所与皆冠公司于2015428日签订的合同于2016924日解除;二、皆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自动化所合同款六十万元及违约金二十万元;三、皆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涉案授权软件;四、驳回自动化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皆冠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皆冠公司关于学习宝学习工具拍题解答软件的权属说明;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学习宝学习工具拍题解答软件,登记日期:201682日;

3、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缴费通知书。

自动化所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审查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本院对其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自动化所提供的合同、银行单据、双方往来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解除合同通知书,皆冠公司提供的软件测试内容、公司查询信息、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自动化所与皆冠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合同第三条、第八条的约定,自动化所应在2015715日及20151015日前向皆冠公司提供文档图像光照矫正和几何校正、数学公式识别模块、模糊图像增强算法、印刷文档中手写符号和文本分离及手写文本识别模块;皆冠公司应在20151030日前支付自动化所授权费40万元和开发费用20万元。自动化所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表明,在2015614日自动化所向时任皆冠公司首任技术官的张明提交第二阶段成果学习宝链接库后,张明认可收到并于2015616日明确表示“这个版本可以了”。在201584日、98日、913日自动化所向张明提交“手写版本”压缩包、“模糊程度重(4160)”压缩包、链接库后,张明亦表示“我看了这些图,效果挺好的”“这种处理,识别基本100%了”“好的,你真棒,辛苦了”。2015112日,自动化所再次向张明发送“学习宝模糊图片”压缩包及链接库,张明明确回复表示收到。张明在2016812日回复自动化所的邮件中亦表示“在我离开学习宝时候,学习宝还在正常使用我们这块的算法。”张明作为合同明确约定的皆冠公司的技术联系人,其在与自动化所联系沟通中的表述应当视为皆冠公司的意思表示,其对自动化所提交的第二阶段软件成果的确认应予采信。此外,皆冠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自动化所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向自动化所就合同第二阶段软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过异议,亦无相关证据证明第二阶段软件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自动化所提交的合同第二阶段软件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皆冠公司有关自动化所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付时间完成第二阶段软件技术成果、一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自动化依照合同约定提交第二阶段软件成果后,基于合同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皆冠公司支付第二阶段款项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支付第二阶段授权费40万元和开发费用20万元,共计60万元。合同第九条已对违约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约定,皆冠公司未能依约按期向自动化所支付第二阶段款项,已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皆冠公司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请求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皆冠公司有关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违约金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自动化所就应付款项进行催告后,皆冠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根本违约行为,自动化所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皆冠公司应当停止使用涉案软件。一审法院对于合同解除及皆冠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软件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皆冠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由北京皆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苏志甫
审  判  员   俞惠斌
代 理 审 判 员   陈 曦

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