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锐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与攀枝花市锐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422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345元,案件受理费345元,执行费430元,共计36120元,我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采取了下例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督卡等文书。
二、依法查询了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线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查明:攀枝花市锐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盐边县比较大的农业公司,前几年生产经营不正常,现攀枝花市锐华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流动资金,其公司名下所有资产已全部抵押,经查询锐华公司名下资产无权属登记,不便于处置,(申请人也暂时同意不处置锐华公司名下资产),目前正由攀枝花国投公司牵头谈融资盘活事宜,具体出资方是中国农业发展集团公司,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锐华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问后情况属实,我院已督促被执行人在谈好融资事宜后尽快向我院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锐华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待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注资后会陆续解决法院涉执行的案件。
三、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我院调查结果,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 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