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盐边县得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2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阳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盐边县得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与被执行人盐边县得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422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盐边县得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报告费6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垫付的诉讼费980元。因盐边县得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接受本院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715元,本院已扣划171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71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审判长  *** 审判员  **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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